有多少人走路摔倒受伤,只会认为是自己倒霉或不看路所致集采优配,根本不会想到还能找出责任方进行索赔?这是不是说明我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深刻强烈呢?
6月14日,据媒体报道称,北京石景山区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:老人在公园绿草地走路摔倒造成二级残疾,后老人将草地管理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900余元。
事情要追溯到2023年9月9日,老人下雨天到公园遛狗,中途自行穿越草地去卫生间,结果在原路返回途中由于草地湿滑不慎摔倒昏迷,经人发现并送医后诊断为二级残疾。
设身处地想一下,如果是我们摔倒了,多半都会怪自己雨天干嘛还去遛狗、走草地,摔的多严重只能自己扛,可老人的思维却十分“敏锐”,她觉得自己的摔倒是草地太滑了,公园管理者没有管理好和设置警示牌才导致自己摔倒的。
所以老人一纸诉状将草地管理者告上法院,法院经审理查明:草地系开放式公园,摔倒处有坡度,而且有行人长期踩踏形成的小路通往卫生间,公园管理者未及时维护、发出警示。
法院判决:老人自身对危险判断不足,及身体状况承担主要责任,公园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影响宣告选择判断,具有一定过错,承担10%赔偿责任。
该案经报道后集采优配,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热议,网友们言辞激烈:
老人拿到赔偿是满意了,公园就要加门加锁和限制开放时间来降低风险了,其他人就不能像以前一样闲逛了。
现在后悔,当初被马路上的砖头绊倒还觉得是自己不小心,看来以后要多学习法律常识了。
这种讹诈的情况如果在继续发生,我觉得老人以后还是少出门,要是摔倒了更没人敢扶了。
这个判决结果真的像网友们所说的那般是“万事皆可告的开端”、“老人致富新方法”?
其实不见得,从法律角度来说,法院判决的确实没有问题,虽说公园是开放式的,但是草地被行人走出了一条不是通道的小路,公园管理方有责任去设置提醒或者修复草地,避免不知情的行人误入。
《民法典》规定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。
所以判决是有法可依的,只能说是老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烈,知道该找谁去告,要换做年轻人怕是连找谁都不清楚吧?
近年来,“老人摔倒不敢扶”逐渐成为社会热议的痛点,根源是层出不穷的扶人反被讹事件,让人们的热心肠在一次次寒心经历中冷却,那些些案例不断冲击着公众对善意行为的信任。
回到此次老人在草地摔倒向管理者索赔事件,尽管法院判决于法有据,但是此类的普法宣传去掉应该谨慎,当宣传重点仅聚焦于维权合法性,而忽视对“自甘风险”“责任自负”等意识的引导时,容易让大众产生“只要发生损害就能找人索赔”的误解,这无疑会加重人与人之间的隔阂。
可以参考此前青岛法官的普法案例“行人安全距离”,那结果可谓是适得其反,不仅没能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,反而让人们对老年人群体更加的警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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